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使我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鼓励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来校兼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二条 热心支持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有较好的表达沟通能力。
第三条 兼职教师应来自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一般应有近三年以上对口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四条 原则上担任理论课教学任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实践教学任务要求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三章 工作形式
第六条 承担理论课和实践教学任务。
第七条 指导和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开设各种讲座、报告等。
第四章 培养过程
第八条 兼职教师来校授课,二级学院应加强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的培养。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制定兼职教师的具体培养方案,并报教务部备案,培养过程应严格规范,相关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以教研室为单位选派优秀教师负责兼职教师的指导工作,并综合考虑承担指导任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教研室提名,二级学院确认。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教师职称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教研室在本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同时明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等具体事项。兼职教师须填写“广东松山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附件1),二级学院对首次聘任的兼职教师组织必要的专业考核。考核办法由二级学院自定,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教务部审核。二级学院每学期初两周内应将确认通过的兼职教师登记表(附件1)、聘用协议书(附件2)以及兼职教师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教务部审核。
第十三条 人事部备案。兼职教师登记表、聘用协议书、兼职教师汇总表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等资料交人事部备案。
第六章 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须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价。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遵守以下规范:
1.对所承担教学任务,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
2.认真备课,做好课程整体设计,并按要求撰写教案(含电子版);
3.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避免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
4.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应按规定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
6.按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及批改;
7.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评价及分析。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对兼职教师任职资格的核实;
2.负责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
3.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4.负责对兼职教师业务考核;
5.负责兼职教师的授课量核实;
6.负责征求兼职教师意见确定教材;
7.负责统计兼职教师课酬;
8.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兼职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9.负责给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教学用品,并组织其参加相关的教研活动;
10.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为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教务部职责:
1.负责对兼职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核;
2.负责对兼职教师所担任课程的认定;
3.负责审核兼职教师所用教材;
4.负责对兼职教师实际教学情况的检查;
5.审核由二级学院报送的兼职教师课酬。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中心职责:
1.评价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2.监督评价结果的落实;
3.提供兼职教师督导评教结果。
第十九条 人事部职责:
1.负责对兼职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核;
2.负责核定各教学部门的编制,与教务部共同审核兼职教师用人计划;
3.审定兼职教师的课酬,协调劳资纠纷;
4.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人才库。
其它请见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