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加强学生成绩管理,进一步规范课程成绩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成绩管理是指对学生的课程成绩所进行的评定、报送、录入、复核、出具、存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部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学生成绩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成绩为准,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系统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录入、报送、复核、查询等工作;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录入、报送、复核、查询、学生成绩咨询、出具学生成绩等工作;
(三)教务部负责全校学生总成绩的维护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未经教务部审核、批准的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E))记载。
由五级计分制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E)五个等级对应的成绩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55分。
特殊情况下,两级计分制记载的成绩(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通过和不通过(合格或不合格)对应的成绩分别为80分、55分。
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和绩点: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绩 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成绩 |
优秀(A) |
良好(B) |
中等(C) |
及格(D) |
不及格(E) |
绩 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学分数;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重修或补考。
重修或补考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对通过重修或补考获得的成绩,系统通过“考试性质”项如实标注。
第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根据所开课的性质确定,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随意调整。平时成绩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各门课程成绩录入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
(一)课程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和系统录入工作,核对无误后提交,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成绩审核工作;
(二)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和系统录入工作,核对无误后提交,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成绩审核工作;
(三)因有特殊情况,未能在成绩录入截止日前提交成绩的课程,需由任课教师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教师成绩开放录入(逾期)申请表”,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由相应教学单位教务员重新设置成绩录入截止日期,任课教师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录入。
第九条 课程成绩提交审核完成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
(一)因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或者录入等过程中的疏忽,需要更改已提交审核的成绩单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重录,并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教师成绩(补登)修改申请表”,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由相关教务员开通重录权限并进行审核;
(二)允许更正成绩仅限于评分或登分错误。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在正常的考试时间之外另行考试等,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入、更正。
第十条 对于缺考、违纪、舞弊及课程考核为“0”分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录入该课程分项的平时成绩,将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录为“0”分,并在特殊原因字段相应选择标注“缺考”、“违纪”、“舞弊”等;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学生的该科成绩(所有分项成绩)录为“0”分,特殊原因字段选择为“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该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三章 成绩发布与复查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完成并提交审核通过后,学生可自行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但仅可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对本人的课程成绩确有疑问,可向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成立复查工作小组,复查小组人员由教学单位负责人、任课教师、教务员等组成;
(三)复查工作小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等的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至学生。如成绩确有错误,凭复查工作小组的复查结论,由任课教师按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学生申请成绩复查应在课程成绩发布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网上发布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期限,原则上不再受理。对于期末安排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初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第四章 异动学生成绩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重修、复学、留级等学籍异动原因导致个人专业汇总成绩发生变化,原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异动后,若该生已有课程成绩中“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开课学期”和该班一致的课程,系统自动匹配成绩。若该课程不及格,则需要重修或补考;
(二)异动后,若该生已有课程成绩中因“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或“开课学期”和该班某门课程不一致,但实际上是同一门课或类似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务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替换认定”功能进行替代。若该课程不及格,则需要重修或补考;
(三)异动后,针对个别空白课程成绩且需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替代或认定课程成绩的,原则上替代(认定)与被替代(认定)课程教学内容必须能够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四)异动后,异动前已及格课程成绩不能替代当前专业汇总成绩的,保留原有成绩。
第十五条 对于外校转入的学生,需及时向教务部提供原就读学校教务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成绩档案中所有课程成绩不做任何变动,保留原记录。需进行课程替代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员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替换认定”功能进行替代;不能替代的,按选修课处理,保留原有成绩。
第十七条 跳、留级等发生年级变化的学生,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造成课程变化或课程号不一致,需进行课程替代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员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替换认定”功能进行替代;不能替代的,按选修课处理,保留原有成绩。
第十八条 异动学生若因课程停开等原因用一门课程成绩替代另一门课程成绩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课程替代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员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替换认定”功能进行替代;不能替代的,按选修课处理,保留原有成绩。
第十九条 涉及异动学生成绩替代(认定)的,必须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学生课程成绩替换申请表” 并附相关的更改依据,经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和教务部审核批准后,由相关教务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复学课程成绩加分、订单班学生成绩置换、学生成绩认定等情况必须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学生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 并附相关的更改依据,经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和教务部审核批准后,由相关教务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第五章 成绩档案材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审核通过后,必须按各教学单位规定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成绩的汇总和存档工作。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如发现所修课程没有录入成绩或个别学生成绩有缺漏,要及时向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反映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校开学后两周内,需要做好重修通知工作,通知学生参加重修,以免学生错过重修。重修考试成绩要及时录入、汇总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各课程考核成绩均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表,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任课教师提交课程存档成绩单之前,必须对课程做出认真的成绩分析。成绩分析包括:
(一)考题分析,包括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考题结构(基本题、综合题、技能题等所占比例)是否合理、考题份量是否适当、覆盖面是否较广等;
(二)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答卷中暴露的主要问题等;
(三)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违纪、舞弊等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的学生,相关依据材料须与存档成绩单一起存档。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试卷、成绩原始记录(如教学记录表)、成绩单及成绩分析等均应由开课单位妥善保存、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毕业后3年。试卷类材料保管到期后,各教学单位可自行销毁,但须履行销毁审批程序,销毁前由教务员填写《材料销毁审批表(含材料销毁目录)》一式两份后报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需2人在场,销毁完毕后需在《材料销毁审批表》监销人栏上签字确认。其中一份《销毁材料审批表(含目录)》报教务部相关科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各项成绩应与任课教师上交的纸质成绩单(原件)一致,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应届学生毕业时,各二级学院辅导员需按要求打印学生最终学业成绩单(均为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两份),然后到教务部盖公章;一份由辅导员存入学生个人毕业档案袋,一份交教务部汇总后转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承认。
第七章 学生学业成绩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业成绩单的,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打印,其它自行出具的学生学业成绩单或成绩证明无效。
(一)学生个人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应由教务员或辅导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然后再到教务部加盖教务部公章方具有效性;
(二)教务员或辅导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应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然后再到教务部加盖教务部公章方具有效性;
(三)教务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应加盖教务部公章方具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非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单者,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由辅导员、教务员或教务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学业成绩单并按第三十一条的方法办理;
(二)学生到学院档案室复印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篡改成绩、违规出具成绩证明者,根据事故责任,教职员工参照《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分制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