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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6日       阅读:[]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进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在校学生。

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终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制是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生工作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报到入学;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三种情况学生可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役后2年;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由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参加社会实践、创业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于当年新生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入学,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报到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初审合格入学的学生)入学后,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复查合格者,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分别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予以电子注册,即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学生登陆学信网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信息如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教务部审查。

第八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初审合格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应立即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无故不按时离校回家治疗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按要求完成教育部学信网和学校教务系统的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一)开学第1周内缴清学费的在校生,教务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注册;第1周后缴清学费的在校生,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部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注册;

(二)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建档立卡和助学贷款等资助的在校生,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注册;

(三)申请缓交学费的在校生,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二级学院的申请审批表进行电子注册,如到时未按时交费的应取消电子注册;

(四)未按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按第七章第四十条中的(五)所列情形进行退学处理;

(五)各二级学院应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与实际在校生数据完全一致,若与实际有出入,应及时与教务部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好学籍异动手续;

(六)学生申请复学、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时,应带齐相关材料到辅导员处填写审批表,辅导员核实无误后分别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提交审批,相关部门审批并处理完成后,辅导员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学生;

(七)每年秋季学期各二级学院按时注册完成后,教务部汇总学籍注册数据并上报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登陆教务管理系统、不能选课、不能查询成绩,不得参加各类考试报名、课程考核或考试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学习年限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学制为3年的,修业年限为25学制为2年的,修业年限为24

休学创业的时间不能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等其他上级有另行规定的,休学时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其他情况休学的,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选课原则、自身条件、辅导员意见等情况,规划好符合自身实际的修业年限和修读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修读的,原则上按照入学年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继续修读,按入学年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等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学生在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习期间,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的,经所在各二级学院(部)和承担教学任务单位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育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计1学分;相对独立的实训、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原则上每1周计1学分。

三年制各专业学生应修学分至少为120学分,二年制各专业学生应修学分至少为80学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重修或补考。重修或补考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E

绩 点

4.5

3.5

2.5

1.5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学分数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课程成绩和学籍档案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真实、完整的记载,所有信息一律以教务管理系统中的为准。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个人成绩,对通过重修或补考获得的成绩,系统通过“考试性质”项如实标注。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不能免修体育课,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基础教学部主任审核,报教务部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随班听课,在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其成绩由体育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二)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听自修的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三)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

(四)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

(五)课程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试前,各二级学院(部)、任课教师和教务部要认真做好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各任课教师将学生的考勤及作业情况等交课程所在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员,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员根据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并报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核准。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员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由教务部审查核实后审核通过。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该课程需进行重修。

(一)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因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经课程所在各二级学院(部)批准可以免听自修,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等方式进行重修;

(二)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任选课程;

(三)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经各二级学院(部)批准、教务部备案后方为有效;

(四)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合格须再次重修;

(五)专业核心课程的重修一般不得免听自修,因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方法处理;

(六)学生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或难于安排,则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商,为学生指定一门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可以对该课程给予申请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开学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和学校OA办公系统申请并提交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备案,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全国性自学考试的课程);

(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

(三)退役后复学的入伍学生,政治理论、军训、体育、思想道德等公共课程;

(四)学生在校(籍)期间可以用取得的各类成果,申请免修某门相关的课程;

(五)学生参加全国性考试(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某门相关的课程;

(六)留级、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标准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课程自修,须在开学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和学校OA办公系统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备案,可以自修该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自修:

(一)重修的课程因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

(二)由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集训与比赛、短期出境进修学习以及其他短期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时;

(三)累计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3.5)以上的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自修课程的一部分者,必须按时交作业(计入平时成绩)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重修或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四条 下列相关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体育课(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可以申请自修);

(二)军事训练、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三)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或自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辅修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学分标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期末考核或重修后仍有不合格课程,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考:

(一)凡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个别实践性课程及其他因故不能补考的课程可另外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

(二)军事训练、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给予补考,只能重修;

(三)毕业前仍不合格的课程,在弹性学制内,仍可继续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重修或补考;

(四)补考工作由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安排,集中进行,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考试性质。未经教务部同意的补考,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高校地址在本市范围内的;

(六)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二)在校期间入选各类教学改革班的;

(三)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三二分段、现代学徒制、自主招生(中职生)、高职专业学院、高职扩招等;

(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五)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六)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七)申请跨招生类别转专业的,如学考学生申请转入高考招生未招生的专业等;

(八)申请转入专业学制不同的;

(九)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不适应原专业学习申请留(降)级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所在专业基本学制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对休学创业或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五)因创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者;

(六)因怀孕、生育等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七) 其他原因。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可以参与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对该学生建立联合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医疗部门签署意见),辅导员通过学校OA提交休学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发给休学审批表方可休学。获准休学的学生,必须从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原专业的,经教务部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在复学后均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一学期旷课五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必须开除学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学生开除学籍的,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可发给肄业证书或所学课程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上述证明或证书由学生本人向教务部申请并领取;

(三)作退学处理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和离校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相应的课程学分,可在教师指导下自谋实习岗位,进行毕业设计。达到毕业条件后,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其所申请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学绝大多数课程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答辩等,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学分。在符合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重修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内进行;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或难于安排,则由开课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商,为学生指定一门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结业学生离校前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重修免听及重修考试并按时参加。未申请重修考试的,视为放弃重修考试;重修考试后仍有课程未通过的可继续申请重修考试,若结业后2年内重修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每年3月、9月受理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申请,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和“民族”等5项关键信息的,必须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由辅导员通过学校OA流程办理。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可以同时要求修改。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不予受理。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每年7月前报送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每年9月开学两周内报送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每年10月前报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学生应当及时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学校教务部审查。凡在学信网无法查实的,均视为无效的学籍学历,国家不予承认。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学分制专业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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